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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是个怎样的人 | 城与邦

2016-09-06 晓辟 城与邦
洛克是个怎样的人作者|晓 辟图文编辑|黄麒瑄—————【作者简介】执业律师政治哲学业余爱好者
前言
  在一些比较简略的政治哲学通史中,近代的政治哲学历史被概括为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不断战胜封建专制思想的过程,而在这其中洛克则是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最著名的代表人物和近代自然法理论的奠基人。一直到现代,还有不少政治哲学家将洛克视为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的智识资源,并以他为榜样不断推进和发展自由主义的精神。到了20世纪共和主义兴起之后,洛克的形象发生了颠覆性的改变,有些人认为洛克对17世纪英国政治思想的影响被高估了,洛克不能代表当时的主流政治思想,甚至在当时的思想界是不存在的。这两种戏剧化的形象都扭曲了洛克思想的原貌,不过洛克本人的思想非常复杂,笔者能力有限只能从以下两个角度做简单的介绍。本文受益于近年来被不断翻译引荐入国内的剑桥学派作品,特别是塔利(James Tully)的《论财产权:约翰洛克和他的对手》和论文《为<政府论>定位》。
在当代被脸谱化的洛克。
洛克是一个个人主义者吗?
  教科书在介绍近代自然法理论时,通常会依次介绍格劳秀斯、霍布斯和洛克,仿佛他们前赴后继的搭建了同一个自然法-自然权利的理论体系。事实上,洛克和格劳秀斯、霍布斯的理论体系有一个根本性的不同。对于格劳秀斯和霍布斯而言,他们的重要理论目标是在人文主义和怀疑主义的背景下,基于对“人”的性质的分析(更准确的说基于人的自我保存和自利原则),构建出一套完整而普世的道德体系,而这个体系的运作是可以不依赖上帝的。所以格劳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有一段经典的声明:“虽然我们由此不得不假定——当然仅仅如此假定已经是极大的罪恶——并不存在上帝,或者说上帝对人类事物毫不在意。”同样霍布斯也是个声名狼藉的不信神者,对于他们两位,人的自我保存原则是最为根本的,一切讨论的起点。

  与离经叛道的格劳秀斯和霍布斯不同,洛克始终是一名虔诚的清教徒。所以洛克的理论在这一问题上的论证是完全不同的。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同样提到了人有自我保存的原则,但洛克并不以此作为论证的原点,而是对这一原则的来源做了进一步的追溯:“因为既然人们都是全能和无限智慧的创世主的创造物,既然都是唯一的最高主宰的仆人,奉祂的命令来到这个世界,从事于祂的事务,他们就是祂的财产,是祂的创造物,祂要他们存在多久就存在多久,而不由他们彼此之间做主……就不能设想我们之间有任何从属关系,可使我们有权彼此毁灭……正因为每一个人必须保存自己,不能擅自改变他的地位,所以基于同样理由,当他保存自身不成问题时,他就应该尽其所能保存其余人类……”。对洛克而言,人的自我保存并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项人类作为受造物对造物主上帝的义务。从这个角度看,以上帝作为论证起点的洛克和现代意义上主张原子式个人的个人主义者有着相当遥远的距离。
  同样,在洛克的《自然法论文集》第一篇中就明确的说:“自然法(a)是发布命令和禁令的神的意志的法规,并且(b)它由上帝置于人类的心灵因此理性只能发现和诠释它”。在第六篇中洛克又说虽然遵守自我保存原则对人类是有利的,但这并不等同于自然法建立在自我保存原则之上。而且洛克在此做了一段明确的说明:“因为如果这一法则的来源和起点是自爱和自我保存的话,那么德性与其说是人的责任不如说是他的权宜。这样,除非对他有用,否则没有什么东西是善的,而服从自然法将不再是自然用以约束我们的责任和义务,而只是权宜便捷。这样一来,不论什么时候,只要与我们的权利和习惯相冲突,我们就可以毫无羞愧的不顾和绕过这一法则,虽然有时这会带给我们不便。”这段评论直到目前来看仍然是强而有力的。
  颇为讽刺的是,后世的读者完全抛弃了洛克理论中有关宗教的部分,并且毫无困惑地把洛克对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的论证嫁接在霍布斯确立的、而且被洛克坚决拒斥的完全世俗化的“自我保存原则”之上 。

《政府论》扉页。

洛克是一个共和主义者吗?
  通过斯金纳(Quentin Skinner)、波考克(J. G. A. Pocock)等人的努力,近代政治思想史中的共和主义传统被重新发掘和恢复了,并且成为一种与自然法-自然权利体系相对应的理论体系,近代英格兰的辉格党共和主义者赞美英格兰古老的普通法、推崇公民美德和责任、批评腐败的商业社会。洛克似乎恰恰相反,他对古代社会没有什么兴趣,也不谈英格兰封建制度的历史。如果我们抽象的讨论古代宪法-共和主义传统和自然法-自然权利传统,那两者看上去确实格格不入。古代宪法-共和主义体系根植于具体的意大利或者英格兰历史,赋予共同体更高的价值,强调个人与共同体的内在关系,注重公民责任和美德;而自然法-自然权利体系则来自于理性的抽象运用,不认为共同体存在内在价值,个人的自由应该受到保护并且免受共同体的压制。实际情况却远没有这么泾渭分明,许多英格兰当时的思想家并不认为共和主义和自然权利理论是相互冲突的,相反他们交替地使用两种理论处理同一个问题,并且把自然法和英格兰古代宪法说成一回事。哈林顿(James Harrington)、西德尼(Algernon Sidney)和洛克也被笛福(Daniel Defoe)、杰斐逊(Thomas Jefferson)等后人视为相同类别的理论家。
  塔利提出在17世纪后期特定的英格兰语境中,共和主义和自然权利理论存在若干近似之处。一、政治权利和财产权的来源。在自然状态中,人们通过自治的形式直接运用政治权利,所有人都有权利和责任在非正式的法庭中对被指控违反自然法的人作出判决,并实施处罚。人们同样有权利通过他们的劳动取得狩猎、采集所得或者开垦无人占用的荒地,这一切都不需要获得其他人的同意。这种对自然状态的表述非常类似于共和主义者想象中英格兰人自古就拥有的根植于普通法传统的权利。简言之,政治权利和财产权利来源于人民,而不来源于国王。二、权利发展的社会历史。共和主义和自然权利理论都同意,随着人类社会的不断发展,人口增长、技术进步、贸易扩大、货币开始被使用,人们可以扩大自己占有物的方式,可以在市场上出售多余的产品以换取货币。相反可利用的荒地却日渐稀少,围绕土地的争夺愈演愈烈,原本非政治的争议解决机制不足以解决新的问题。三、近代政府的形成。为了克服围绕财产的争夺,人们逐步将权力授予给制度化的君主和立法机关代表,并且同意放弃一部分自然权利,从而构建起政治社会和法律来保护财产权利和商贸往来。因此洛克和共和主义者都同意政治权力的运用应该受制于公众的同意和制约。四、政府受到的制约。政府和法律制度都有可能被阿谀奉承、奢侈品和野心腐蚀,并陷入权力滥用。因此人民对于他们的统治者存在制约,要求统治者合法使用权力,并且受到人民代表和自然法两方面的约束。更重要的是,人民可以判断统治者是否违反了自然法的制约,并且可以进一步通过罢免统治者作为惩罚,如同人民在自然状态中判决和惩罚违反自然法的人。这一制约和反抗的理论成为辉格党对抗国王的理论依据。
  概言之,塔利认为我们抽象的解读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并不符合洛克实际所处的论争年代,也无法理解洛克和英格兰的共和主义者为什么会被视为同类。但如果我们从历史语境中考察洛克和他同时代的共和主义者,就会发现他们有着共同的目标:“将国王和议会的行动范围限制在一个已知和公认的合法宪法结构之内,通过行使人民的权利来使得其统治者依据法律进行统治”。洛克和共和主义者的对手比如菲尔默和其他专制主义者认为,人民是被动的臣民/奴隶,而洛克和弥尔顿、哈林顿、西德尼则认为:人民可以支配自己的统治者。
  也许以现在的眼光看,纠结洛克是不是一个激进的清教徒,或者是不是一个辉格派共和主义者没有什么实际意义。毕竟一个完成世俗化和现代化改造的洛克政治理论更值得在现在被研究和讨论。不过在另一方面,比起抽象纯粹的理论体系,观察理论的原貌也有另一番的乐趣。

注释
  1. 洛克在《人类理解论》(特别是第二卷第二十二章和第二十八章)中也阐述过在完全世俗化的世界中如何形成道德规范的问题。这一过程类似于原始语言的形成过程,依赖于共同体中各主体的互动,塔克将此称为交互主体性(inter-subjective)。这一理论与通常所说的个人主义理论也存在较大的差异,但这部分内容颇为复杂晦涩,笔者在此无法做进一步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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